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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前項之核准,其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