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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