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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得依實際業務需求,置若干工作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之員額、職稱及官、職等,由主管機關另以編制表定之。
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