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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
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三、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
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五、雇主服務。
六、應屆畢業生、退伍者、更生保護會受保護人等專案就業服務。
七、職業分析、職業訓練諮詢及安排。
八、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提供。
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
十、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十一、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失業認定等事項。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就業服務或促進就業事項。
十三、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將前項所定掌理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