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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技能競賽應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