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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其各職類報名未達六人或六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全國技能競賽之各職類參賽為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參賽為二人或二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前二項各職類暫停辦理競賽之規定人數或組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