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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參賽不足十人或十組者,推薦名額取報名人數或組數之二分之一。當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或十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額限制。但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三名。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單一職類者,二個職類得各推薦二名、三個職類得各推薦一名。
前項推薦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