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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曾代表我國參加亞洲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亞洲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