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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全國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訂定職類技能規範及命製試題。
二、推薦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並分配工作。
三、協助借用競賽場地、設備及器材。
四、審查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
五、擬訂國手訓練計畫、指導培訓及撰寫報告書。
六、商請贊助單位提供國手之訓練場地、材料、機具、師資、裝備及生活費等。
七、出席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兼任技能競賽技術小組之成員。
九、兼任國際裁判。
十、辦理其他競賽相關事項。
全國裁判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全國副裁判長代行;全國副裁判長無法代行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全國裁判長資格者代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