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如該測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公告測試延期,並通知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即通知監場或監評人員收回全部答案卷(卡)或工件,其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方式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前條規定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時,由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四、術科測試須另行擇日辦理時,依術科測試試題所定遴聘之監評人員,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