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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課程,就參加訓練者尚未具備職業訓練師應具條件之部分設計之,分為專業學科、專業術科及教育專業科目及相關法規與知識之一般科目等。
前項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按訓練對象、訓練職類之特性、知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參照附表二,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