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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下列單位,得辦理所屬特定對象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測試試務工作:
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自行辦理受訓學員技能檢定。
二、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檢定。
三、事業機構:辦理在職員工技能檢定。
四、國防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國軍人員技能檢定。
五、教育部:辦理在校生技能檢定。
六、依法設立之公會:辦理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技能檢定。
七、依法設立之工會:辦理所屬會員技能檢定。
八、其他依法或經專案核准之機關(構):辦理技能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