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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
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對前項之查察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