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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
前項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