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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一、破產。
二、會員人數不足。
三、合併或分立。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
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