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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並定期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一、擬訂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修正、廢止,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並依認證基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三、確實記錄及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至少五年,並每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協助並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五、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者,認證機構應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前項對認證機構查核之程序、方法、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申報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