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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畜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家畜、家禽種類,辦理下列事項之調節措施:
一、畜牧場家畜、家禽飼養頭數。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受理供應人供應家畜、家禽之頭數。
三、大規模畜牧場所生產家畜、家禽之內、外銷比例。
四、暫停受理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畜牧場之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大飼養規模案件之申請。
五、其他必要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各款所定調節措施,應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前已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不受前項公告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暫停受理之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