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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應通報之人工生殖資料如下:
一、生殖細胞捐贈人健康檢查及評估。
二、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
三、捐贈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未完成捐贈、返還、銷毀、轉贈或轉移之資料。
四、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之資料。
五、人工生殖個案資料。
六、受術夫妻生殖細胞或胚胎銷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