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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疑似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疑有應施行健康檢查之疾病者。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遇有前項情事之一時,應即報告當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