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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