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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證明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如下:
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與該傷病相關之治療。
二、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者,其當次住院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始經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並據以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其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前項住院免自行負擔之期間,以自當次住院之第一日起算,至其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同一疾病係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