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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
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
一、所附證件不齊,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自通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之日止。
二、基於審核需要,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病歷者:自通知調閱之日起至病歷送達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