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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