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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借用公有財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有關規定之限制。
各級政府機關依前項規定借用公有財產時,管理機關不得拒絕;必要時,於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辦理借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