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惟應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
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