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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前項原產地(國)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輸入食品添加物之原產地(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其產品經於我國進行產品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仍應標示實際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二、中文標示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得免為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