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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試驗委託者應任用合格、適當,以及能對試驗相關醫療問題提供意見之醫療人員。必要時,亦可指派外部顧問擔任上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