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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國內製造之藥物,其標籤、仿單、包裝應以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但輸出之藥物,不在此限。
國外輸入之藥物,除應加附中文仿單外,其標籤、包裝均應另以中文載明品名、類別、許可證字號及輸入藥商名稱、地址,且應以中文或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中文品名之文字不得小於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