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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醫事人員停業及歇業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相關事項,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醫事人員停業後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