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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得充護理人員。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