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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生物檢體或資料、資訊之蒐集、處理,參與者不得請求資料、資訊之閱覽、複製、補充或更正。但屬可辨識參與者個人之資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