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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
 
第 2 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以下簡稱電子病歷),符合
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