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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開業執照費,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開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