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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停業或受停業、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歇業、停業或變更執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