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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臨床心理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諮商心理師。
本法所稱之心理師,指前二項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