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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依前二條規定,完成連續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均符合腦幹反射消失及無自行呼吸者,即可判定為腦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