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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救護車應定期施行消毒,並維持清潔。
救護車於運送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病人後,應依其情況,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去汙處理。
醫院收治前項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於一定傳染病,經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報告該管主管機關並經其證實後,應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之機關(構),採行必要措施;其一定傳染病之範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考量控制疫情與保護救護人員及第三人安全之需要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