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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