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觀光旅館業應登記每日住宿旅客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