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在技術可行下,應同意將市內用戶迴路之接取點設置於市內交換局之配線架、用戶建築物之配線箱或配線架、或路邊交接箱。
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雙方協商定之。但屬網路瓶頸所在設施者,其費率應按成本計價。
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出租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之費率應按歷史成本法計價,並應每年報請本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