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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之資格:
一、年齡滿十八歲。
二、學歷或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械或機械科畢業。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業,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三)領有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四)接受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辦理之汽車修護訓練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五)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前項第二款所指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不包括學習與實習,由政府立案汽車廠商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