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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考驗用車除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場考,得以自備車應考外,餘由公路監理機關供應,並按下列各款收取考驗車使用費:
一、聯結車按十公升高級柴油之市價收費。
二、大客車、大貨車按八公升高級柴油之市價收費。
三、小型車路考之場考及道路駕駛考驗各按四公升九五無鉛汽油之市價收費。但小型車經交通部指定考驗特定項目者,另加二公升九五無鉛汽油之市價收費。
四、機車按一公升九五無鉛汽油之市價收費。
身心障礙者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時,不受前項之限制,得自備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之自動排擋車輛或特製車應考。
執行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應加掛標示「道路駕駛考驗中」之標識牌並投保,其標識牌式樣及保險內容如附件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