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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計程車得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及變更登記:
一、經交通部認可之專業機構審驗合格之車頂廣告看板架型式審驗報告。
二、行車執照。
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四、異動登記書二份。
安裝車頂廣告看板架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應於保險到期前辦理續保手續。
前項保險以每一型式產品為一投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應包含下列各條件: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如附件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