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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1 條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