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第 91、91-1、100、117 條條文、刪除第 98、9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5 條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