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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配售社區用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畸零地使用規定或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