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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租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租通知書後,放棄承租。
二、逾期未繳清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
三、拒不簽訂租賃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