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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