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以下簡稱選手)及有功教練(以下簡稱教練),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參加該屆國際運動賽會(以下簡稱賽會)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及其實際指導之帶隊教練。
國內運動賽會選手及教練之獎勵,由舉(主)辦單位或參加單位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