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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